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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壽欺騙投保人被查處 電銷中心負責人被罰1萬元

2012-08-07 09:33:56   作者:   來源:吉保監(jiān)處   評論:0  點擊:


中國保監(jiān)會吉林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吉保監(jiān)處[2012]7號

  當事人: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住 所:長春市南關區(qū)亞泰大街3218號通鋼國際大廈3層

  負責人:黃開琢

  當事人:程志鵬,泰康人壽吉林分公司電話銷售中心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610527198707240014

  住 所:陜西省白水縣城關鎮(zhèn)政府

  經查,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2012年1—4月份電話銷售業(yè)務中存在下列違法行為:

  1、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未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未說明人身保險合同猶豫期的規(guī)定,未說明提前解除合同可能產生損失,未說明分紅產品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未說明醫(yī)療產品的相關規(guī)定等。

  2、銷售過程中欺騙投保人。與銀行存款的收益進行不當比較,與其他保險公司產品進行不當對比,以向銀行存錢、攢錢等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以產品停售、限售等名義進行宣傳銷售,夸大、編造公司的過往經營成果,斷章取義,片面強調產品利益最大化。

  上述事實有現(xiàn)場檢查事實確認書、錄音光盤,電話銷售錄音文字記錄,公司提供的十一份保險合同條款復印件等書證為證,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上述欺騙投保人、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給予你公司責令改正,并罰款7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程志鵬作為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電話銷售中心負責人,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我局現(xiàn)給予程志鵬警告并罰款1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銀行和帳戶:

  銀行:中國建設銀行(601939)長春西安大路支行

  戶名: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jiān)管局——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帳號:22001450100058330090

  劃款時請注明“**繳納罰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jiān)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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