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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趟國竟要付1600多元移動秘書臺費用 用戶怒告電信巨頭

2008/07/23

  明明標價為1分鐘1毛錢的“移動秘書臺”語音服務,消費者出了趟國回來后,竟然發(fā)現(xiàn)自己要為之付出1600多元的高額費用,頗為憤怒的消費者遂把電信運營商告上了法庭。

  案件的本身似乎并不復雜,復雜的是牽扯到了國際漫游話費,再加上普通消費者根本弄不清的“歸屬地”、“漫游地”、“前轉地”等術語,使這起案子成了一起專業(yè)性頗強的電信資費官司。為此,今日上午,一場“關于電信服務合同資費糾紛相關法律問題”的研討會,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召開。

  移動秘書臺“變臉”

  早在1998年,北京市朝陽區(qū)的電信用戶張永平就辦理了中國移動全球通“移動秘書臺”業(yè)務,使他能夠通過手機上的呼叫轉移功能,自行設置將來電轉移到預先設定的移動秘書01012580號碼上,從而避免來電信息丟失,資費按照每分鐘0.1元計算。

  “相安無事”8年后,隨著張永平的一趟出國,矛盾終于出現(xiàn)。

  2007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張永平前往英國、加拿大、瑞士、意大利等多個國家。其間,他通過自行設置將來電轉移到12580移動秘書臺。今年1月23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北京有限公司三元橋營業(yè)廳向張永平出具了其已繳納2007年7月至11月移動電話費用的證明,其中包括在國外期間的呼叫轉移費1440.28元,在通話記錄清單中未顯示主叫或被叫號碼的通信費247.82元。

  “10086說的是1分鐘1毛錢收費標準,移動公司卻按國際長途漫游費標準的主叫、被叫雙向對我收取通信費,根本就不一致!而且在通話記錄中出現(xiàn)了一堆未顯示主叫和被叫號碼的亂碼、無碼,移動公司也要向我收取費用!”張永平認為運營商的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權利,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屬違約行為,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還其多收取的呼叫轉移費共計1688.1元。

  2008年1月22日,張永平還委托了代理人吳衛(wèi)爽撥打10086客戶服務電話,向3632、3697號話務員咨詢了收費標準并作了公證,公證內容顯示,客戶服務人員告知其收費標準為每分鐘0.1元,并未告知會收取長途費用。

  而被告中國移動則辯稱,自己并不存在錯誤收取和多收取的情況,所執(zhí)行的資費標準、計費原則均實行明碼標價,用戶在國外使用移動秘書臺呼轉業(yè)務時,就得按照國際漫游主叫的資費標準計收通信費,通話時長以主叫方和移動秘書臺的通話時間計算。這種方式在移動公司各營業(yè)廳的全球通國際漫游、國際資費的手冊上都有,消費者也可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和10086查詢獲取資費訊息,因此自己已盡到告知義務。

  關于張永平所說的通信清單上提供的許多個顯示號碼為無碼、亂碼,移動公司解釋是國外電信運營商的原因,由于他們提供的話單中均沒有對方的通話號碼,所以移動就無法提供給用戶清楚的通話號碼。

  焦點一:移動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

  一個說咨詢了10086,得知1分鐘1毛錢的資費標準;一個說既然出了國,就得按照國際漫游標準算。那么,運營商向消費者履行收費標準告知義務的方式及程度各是什么?在收費標準不一致時,如何確定消費者與運營商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運營商明碼標價的行為應認定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國內運營商由于國外運營商原因,導致無法向消費者提供準確通話記錄清單,是否能構成免責事由?……此次研討會的主持人、朝陽區(qū)法院研究室的胡昌明介紹,在該案的審理中,法院發(fā)現(xiàn)了以上多處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

  “本案的關鍵是,運營商是否盡到了告知義務?”中消協(xié)法律與理論研究部副主任陳劍講述,在知曉這個案子之后,她也給10086客服熱線打了電話,咨詢12580移動秘書臺的資費標準問題。當時,客服小姐很明確告訴她“一分鐘一毛錢”便別無他言,直到陳劍追問“要是我去了外地呢?”在查詢很久資料后,客服小姐才說還要再加上外地的漫游費。

  “我又問收費怎么收,她說要看給你打電話的人說多長時間,接著又追問如果去國外怎么算話費,客服小姐才說還要按國際收費標準收被叫通話費?头䶮峋是在我一步步詢問下才作出具體解說,因此我覺得電信經(jīng)營者在告知義務上有很大缺陷。另外,有條件轉移、無條件轉移,歸屬地、漫游地等這些術語比較多,大概半個小時我才能問清楚。總之,10086作為客服電話,客服小姐的回復是職務行為,普通消費者得到了這種告知方式,就足矣了,怎么還可能去懷疑?或者還選擇其他的方式再去查詢?”陳劍表示。

  陳劍的意見也得到了許多專家的認同。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表示,要求電信經(jīng)營者向消費者履行資費標準告知義務,實際上是尊重消費者知情權的手段,這種信息披露核心要求是全面、真實、客觀、準確、易解、易得、公平。

  “‘實話說一半等于撒謊’,現(xiàn)在是信息披露的內容反而誤導了消費者,為什么?因為10086客服人員代表的是中國移動,在履行告知義務上,除非客服人員補充說‘我跟你說的可能不準確,還必須以書面印制的某年某月某日明碼標價的價目表為準’,如果沒有說這個話,消費者當然以客服人員的介紹為準。所以說在履行告知義務上,移動公司是有缺陷的。”劉俊海認為。

  焦點二:明碼標價行為的法理定義

  北京律協(xi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委員會主任邱寶昌介紹,根據(jù)2005年國家計委、信息產業(yè)部發(fā)布的《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guī)定》,規(guī)定電信業(yè)務明碼標價的方式有7種,其中第5種就是像10086客服熱線的語音公告類,而這7種明碼標價方式的內容應當一致,如果不一致,出現(xiàn)一種商品兩種標價的情況,那就不能排除有欺詐的嫌疑!耙员景笧槔绻茏C明電信企業(yè)的明碼標價方式不一致,語音僅僅說是按一毛錢收費,卻不說明國外還要漫游收費,那就能認為這種服務具有多種標價方式,非但誤導了消費者,侵害了其知情權,也違反了有關規(guī)定!

  北京郵電大學教授劉德良認為,明碼標價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應當從保護消費者角度、從民法與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則來看。要約包含對方承諾合同即成立的意思,而明碼標價不夠詳細和準確明確的話,從合同法角度就無法進行承諾!八哉f,合同要約包括合同主要內容,內容不明確就不是要約!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guī)司法規(guī)部處長李長喜也表示,明碼標價是不是要約,得從明碼標價是否構成要約要件來判斷!氨热缡謾C報用戶回復短信就構成定制,我認為這是一種要約而非要約邀請,所以明碼標價行為能構成要約,得看明碼標價本身標識的是什么內容,標識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

  焦點三:亂碼是否能免責

  對于移動公司的話費清單上出現(xiàn)主叫、被叫號碼的亂碼現(xiàn)象,信息產業(yè)部電信研究院通信政策所何霞副總工程師首先肯定了移動公司的“無能為力”,她介紹,雖然我國曾專門請求國際電聯(lián)做好國與國在號碼顯示方面的合作,但由于國際電聯(lián)至今尚未有動作,因此移動公司確實無法提供給漫游到國外的消費者準確的主叫、被叫號碼。

  而邱寶昌律師表示,這個事實并不能成為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免責的原因!爸鹘小⒈唤械陌l(fā)生事實可能在國外,但是簽訂合同卻是在國內,國內運營商和外國運營商怎么結算,作為消費者可管不著,反而應該明確的是,作為運營商,完全明白由于種種技術原因,極有可能導致不能提供準確號碼,但卻不把這種可能告訴消費者,這就說明電信企業(yè)非但沒有充分尊重消費者知情權,反而用明碼標價的方式誤導了消費者!

  劉德良教授也表示,關于亂碼問題,是國內運營商和國外運營商之間的事,國內運營商不能因為自己的問題就將成本攤到消費者身上去,導致消費者還要為一堆根本無法辨識的亂碼埋單,這就有違消費者訂制移動秘書臺的本意,明顯不公平!皼r且,沒有體現(xiàn)號碼,消費者怎么知道是怎樣產生的費用?運營商不提供號碼就要收費,沒有法律依據(jù)!

  劉德良教授同時指出,本案的解決思路在于:格式合同本身就是強勢的運營商制訂的,如果出現(xiàn)種種不一致或含糊的情況時,從消費者和運營商利益平衡角度講,應作出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否則,就會帶來消費者權益大范圍的無從保障。

  引起眾多專家、學者熱議的本案該如何審理,本報將繼續(xù)關注。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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